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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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01404053X/2021-04014 生成日期 2021-05-20 公開日期 2021-06-10
文件編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fā)布機構 江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公開形式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體裁 通知
主題(一級)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 主題(二級) 城鄉(xiāng)建設(含住房) 關鍵詞 征地,拆遷,通知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下載
內容概述 市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 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印發(fā)給你們
關于印發(fā)《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

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 陰 市 人 民 政 府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

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參照《無錫市市區(qū)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無錫市市區(qū)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負責全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的指導、協(xié)調及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協(xié)作,共同做好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相關工作,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實施補償安置過程中涉及的專業(yè)性工作。

第六條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在征收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原有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用途;

(三)進行產權分割,突擊裝潢;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告知有關部門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在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停止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擬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土地登記權屬資料、用地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第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沒有不動產權證書的,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用途的以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均未載明用途的,以建房手續(xù)載明的用途為準。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合法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建房手續(xù)載明的面積為準;沒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建房手續(xù),或房屋實際面積與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建房手續(xù)載明的面積不一致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會同市自然資源、農業(yè)農村等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guī)及征收土地所在地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基本戶型標準等相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積,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十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征收實施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相關材料。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要求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工作,并根據調查登記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征收實施單位擬訂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組織房屋征收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鎮(zhèn)、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對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持本人身份證明,以書面形式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

第十二條  在征求意見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被征收人意見,對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并將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公布;修改后的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征收土地所在的鎮(zhèn)、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確定的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征收辦備案。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辦法和規(guī)定評估確定;評估價值時點為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之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選定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其中澄江街道、南閘街道、云亭街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市征收辦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確定,其他鎮(zhèn)、街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由屬地鎮(zhèn)、街道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程序組織確定。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具體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被征收人以一處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續(xù)為一戶。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在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安置房給予產權調換。

被征收住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其市場價值參照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就近地塊安置房市場價及被征收住宅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員符合農村居民分戶建造住宅條件,因規(guī)劃控制,未批準建房(含翻建)且未購買村民聯(lián)建房的,可由本人在征收簽約期限屆滿之日前向所在村(社區(qū))提出申請,經所在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審核同意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可按照顧價購買一定面積的安置房,具體照顧購買面積由各鎮(zhèn)、街道、開發(fā)區(qū)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住宅市場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補償)×1.15計算補償價格,對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補償。

照顧購買安置房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照顧購買面積補償款按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的就近地塊安置房市場價×1.15×照顧購買面積計算。

被征收人(含照顧購買安置房人)領取貨幣補償款后應自行解決住房。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不低于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積的原則調換安置房,并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住宅與安置房價值的差價,安置房的結算價格應在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被征收人自愿選擇的安置房戶型面積小于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的,另按小于部分面積×被征收住宅市場評估單價×0.15給予補貼。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先按安置房戶型面積預結算差價,待安置房交付時再按安置房實際面積結算差價。

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的,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款、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具體補償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評估補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款、設備搬遷費和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補償中房屋重置價格標準及修正、房屋成新評定標準等涉及房地產評估的參照《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安置房市場價、安置房結算價、安置房照顧價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fā)改、自然資源、土地儲備等相關部門適時公布。

第二十三條  下列房屋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筑;

(二)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因城市建設需要應當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筑;

(三)已建新房后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實施的不當增加部分;

(五)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情形。

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按照房屋基本重置價格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價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在征收房屋的補償安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各鎮(zhèn)、街道、開發(fā)區(qū)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解釋工作由市征收辦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2017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發(fā)的《江陰市市市區(qū)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澄政規(guī)發(fā)〔2017〕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正在實施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規(guī)定辦理。

 

 

解讀關聯(lián):《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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